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56号
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九峰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兵,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
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定峰
书 记 员  郑 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