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330号
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九峰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兵,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余国,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6栋1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余国、四川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