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660号
原告:成都***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九峰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兵,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林丹,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雪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