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辖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3条约定发生争议,向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条款合法有效。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仲裁委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