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辖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3条约定发生争议,向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条款合法有效。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仲裁委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