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谷臣湘与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7315号
原告:谷臣湘,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
法定代表人:郑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臣湘与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臣湘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臣湘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臣湘撤回对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