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37号
原告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吕洁非。
被告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14年9月10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9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