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明润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财保101号
申请人: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东河南工业大道佛山市禅城区鸿艺陶瓷城E馆**。
法定代表人:招宇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境玉,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乐,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明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梁健华。
申请人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明润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5665.0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编号为诉保(2021)汇衡字第0245号,担保金额为345665.03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3月24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明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佛仲字第195号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移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明润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5665.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48.33元,由申请人佛山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荣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