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嘉定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859号

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伯乐路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定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8.0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焕挺
书记员*锋
二OO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