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8执字第2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伍宏山
审判员袁跃成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樊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