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8601民初2746号
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
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与被告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平源公司无法通过普通方式送达,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讼文书。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咪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咪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平源公司:1.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网站(××)上的文字作品《逍遥法医》;2.在其经营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十天,承诺不再以类似方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为原告咪咕公司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咪咕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岳**,笔名方恨晚,系文字作品《逍遥法医》的作者。2015年8月6日,作者与原告咪咕公司签订《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将案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独家授权给原告咪咕公司。同日,作者出具授权书,将全部著作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咪咕公司。截至公证之日,案涉作品在平源公司平台上已连载695章。2016年6月,原告发现“比奇屋小说网”(网站:××)未经许可非法转载案涉作品供网络用户阅读,该网页载有大量商业广告。经查,该网站由被告平源公司备案登记。被告平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咪咕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平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咪咕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平源公司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亦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于咪咕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文字作品《逍遥法医》的作者为岳**,笔名方恨晚,该作品连载在咪咕阅读网(网站:××),于2015年8月14日在咪咕阅读网入库,2017年6月21日更新至第695章“另一名凶手呢”,全文总字数约190.6万字。
2015年8月6日,岳**与原告签订《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其中约定:作品名称为《逍遥法医》、作者署名方恨晚;岳**将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以及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图书出版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独家授权给原告使用;原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独家、排他地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有权转授(再许可)任何第三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作品完本后二十年止(完本之日以在原告平台发表完毕时间为准)。该合同附件1为岳**出具的《文学作品独占使用许可授权书》,其中载明:对于任何第三方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使用授权作品或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的,原告可以其自己的名义开展维权行动或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出交涉、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附件2为著作权人信息登记表,载明著作权人真实姓名岳**。
2017年6月21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有关网页截屏、保存、打印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于2017年6月28日出具(2017)浙杭东证字第12235号公证书。根据上述公证书记载,2017年6月22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处电脑上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其中操作如下: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比奇屋小说网”并执行搜索,打开相应页面,显示网页导航栏开设了“比奇屋”栏目,“比奇屋”栏目下显示“小说首页”、“玄幻魔法”、“武侠修真”、“都市言情”、“历史军事”、“网游动漫”、“科幻小说”、“恐怖异灵”“言情小说”、“其他类型”、“穿越小说”子栏目,在页面的搜索栏内输入“逍遥法医”,点击搜索,打开相应页面,显示“逍遥法医”及图搜索一条,图片右侧显示作者:方恨晚、类型:都市小说、更新时间:2017年6月21日、最新章节:第695章另一名凶手呢,点击“逍遥法医”,打开相应页面,显示小说介绍、逍遥法医最新9章节阅读(倒序)点击“最新章节列表”,显示作品目录,自“第一章青铜棺椁”起按章节顺序依次至“第695章另一名凶手呢?”,与案涉作品相应目录一致。点击“第一章青铜棺椁”、“第三百章猪肉?”、“第五百章逆战(上)”、“第695章另一名凶手呢?”打开相应页面,与案涉作品相应章节内容一致。以上公证过程中现场打印文件作为附件共58页。
根据原告咪咕公司提交的(2017)浙杭东证字第12234号公证书显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由被告平源公司经营,网站备案号为蜀ICP备17011562号-1。
网站××、××由原告经营,网站名称为咪咕阅读。
原告咪咕公司提供相关发票证明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280元、公证费3115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咪咕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证明案涉作品的作者为岳**(笔名方恨晚)。原告咪咕公司经授权依法获得了案涉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平源公司经营的“比奇屋小说网”提供了案涉作品第1章至第695章的内容供网络用户阅读,该行为未经原告咪咕公司许可,侵犯了咪咕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咪咕公司要求被告平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10天,承诺不再以类似方式侵害原告咪咕公司的合法权利,为原告咪咕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本案中不涉及著作人身权侵权,且原告咪咕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平源公司侵权而遭受商誉的损失,故对原告咪咕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额,因原告咪咕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类型、被告平源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合理费用,鉴于原告咪咕公司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以及委托律师诉讼的客观事实,对上述实际产生的维权费用,本院酌情予以考量。被告平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网站(www.biqiwu.com)上的涉案文字作品《逍遥法医》;
二、被告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81元;由被告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9元。公告费188元,由被告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四川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沙丽
审判员程震
人民陪审员盛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