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2590号
申请人:天津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阜镇万达集团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毛,总经理。
被申请人: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教育路。
法定代表人:何杰。
原告天津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申请人天津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90011.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天津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90011.1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琳
书记员刘博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