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

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25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阜镇万达集团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毛,总经理。
被申请人: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教育路。
法定代表人:何杰。
申请人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津0113民初25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90011.1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90011.11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晓飞
书记员刘博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