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亨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亨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终4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亨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亨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中,上诉人重庆亨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亨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亨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亨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申威
代理审判员岳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封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