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612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章颖,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亨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92号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0747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三妹,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亨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亨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黎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