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25595号
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
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受理。2019年8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