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3民初255号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国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3212.5元,由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