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258号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被告:四川华恒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2**14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恒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原告收到相应给付款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