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258号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被告:四川华恒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2**14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恒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原告收到相应给付款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