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549号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甘肃 省庆阳市西峰区石油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复骞,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电力公司)与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远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思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电远鹏公司向思源电力公司支付货款 5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每日按照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国电远鹏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国电远鹏公司因项目需要,于2020年5月9日与思源电力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约定国电远鹏公司向思源电力公司采购35KV框架式并联电容器成套装置设备,合同总价格13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设备规格型号、付款方式、争议管辖等内容。合同签署后,思源电力公司依约交付产品,但国电远鹏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维护思源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国电远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20年5月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国电远鹏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国电远鹏公司所在地位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石油东路11号,故本案应当移送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思源电力公司(乙方)与国电远鹏公司(甲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国电远鹏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经查,《采购合同》载明的国电远鹏公司的所在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3号楼1层11-6室。该地址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被告国电远鹏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