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4252号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瑞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大楼四楼4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瑞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