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2405号
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晨,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农民巷2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泰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丑居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玉锋
书 记 员 蒋文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