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502执保74号
天水沐城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天水沐城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甘05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在农行天水麦积支行27055001040010946账户内存款178987.41元、工行天水麦积支行2706061109024915337账户内存款216030.41元、建行兰州农民巷支行62001370027051506388账户内存款1274.6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部分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