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5民初109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现住临洮县。 被告: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定西路长城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农民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2022年8月31日中止诉讼,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要求退还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付。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