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596号之一
原告:广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工业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8879D。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沛燕,广东优而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岭工业区格力集团2号标准厂房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8。
法定代表人:潘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钢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广东***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烔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