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4639号
申请人:广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工业区黄杨大道西2015号之一(珠海金嘉翼工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叶伟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沛燕,广东优而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婷婷,广东优而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
法定代表人:史立宾。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东1206号5层5008、5010室、1208、1210、1212、1214、1216、1218号。
主要负责人:唐劲松,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钢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价值7847911.7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价值7847911.7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