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4401号
原告:广东顺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三乐路道教路段以北农场地一期5号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31PY3J。
法定代表人:曾绮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工业区**大道西2015号之一(珠海***工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8068879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余熙君,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广东顺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钢构有限公司、余熙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顺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顺德**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