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17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原告:广东韶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马坝韶钢。
法定代表人:郑祖光,总经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廖从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韶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韶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伟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