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05民初778号
原告: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韶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韶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