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建筑公司

(2016)湘1126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126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家富,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县建筑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县建筑公司营业地,并对被执行人***、***、***、**县建筑公司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县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