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284号
原告:***,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河南中迈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号院6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7228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迈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