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桥社区三岭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1782608039。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08月14日,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08月19日,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8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日内报告近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陈忠兰、鲁静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应当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城市九号路(民心佳园8号楼二单元50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杨明月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鄂0684执251号
宜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2021)鄂0684执2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城市九号路(民心佳园8号楼二单元50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查封登记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城市九号路(民心佳园8号楼二单元50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附:(2021)鄂0684执25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