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8068号
原告:武汉盛致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盛致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原被告分别申请追加当事人,案情复杂,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