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333号 原告: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桥社区三岭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