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981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南E区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桥社区三岭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小奕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