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筑高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财保126号
申请人:***筑高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纸路边李桥村委会办公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桥社区三岭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筑高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2996400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2996400元。2023年6月25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筑高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6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筑高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财产线索:
户名: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市江夏区支行
账号:9420********
户名: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7********
户名: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账号:0434********
户名: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大桥支行
账号:2005********
户名: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大花岭支行
账号:5664********
户名: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江夏支行
账号:4200********
户名: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江夏支行
账号: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