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7411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名下财产6949819.84元,并提供财产线索。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6949819.8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保全***、***名下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坊街**街**路**花园**栋**单元**层**室的房屋;
二、冻结***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
三、冻结***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
四、冻结***名下湖北银行账户6230********。
以上财产限额以6949819.84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