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冈黎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161号 原告:漯河冈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空家**指挥寨村村西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冈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冈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冈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0.5元,由原告漯河冈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