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星辰(湖北)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18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325492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世纪星辰(湖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1TDJ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纪星辰(湖北)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世纪星辰(湖北)家居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508元及违约金;交纳诉讼案件受理费5100元,申请执行费840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纪星辰(湖北)家居有限公司就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1897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