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2590号
原告:随县益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团风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随县益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随县益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县益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县益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随县益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