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323号
申请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蓝洋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军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蓝洋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30000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14880498202300××××)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蓝洋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63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