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7***25492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17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250000元减去已支付的80000元及货款20000元,余款150000元分9个月付清,即:2018年6月10日至2019***10日每月10日前付16666元。2、诉讼费7420元在最后一笔执行款中给付申请人,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不再退款。3、被执行人**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即恢复原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团民初字第3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