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7执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塔峰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
被执行人:蓝山县气调保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塔峰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山县气调保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湘1127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税务、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16日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查询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蓝山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向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除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处土地外(已查封,另案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1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蓝山县气调保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20日止,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额为1407679.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5元、执行费16476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欧 健
审 判 员 吴宏长
审 判 员 肖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孟 文
书 记 员 肖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