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03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甘0103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货款336150元、利息22572.70元、律师费26727元、案件受理费362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7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6月14日五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
3.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5.因被执行人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传唤申请人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到庭接受询问,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何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