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

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利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1694号之一
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窑239号。
法定代表人:邓春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利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999号领俊公寓18号1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利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9元,保全费1333元,均由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学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文慧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