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3848号
原告: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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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永,住永州市冷水滩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470元,减半收取26265元,由原告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