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4597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永州森林壹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丝塘路88号6栋6104号(建设工程指挥部内)。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伸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栋1001、1002等84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永州森林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42元,减半收取248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屈 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