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永州森林壹品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4597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永州森林壹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丝塘路88号6栋6104号(建设工程指挥部内)。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伸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栋1001、1002等84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永州森林壹品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42元,减半收取248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屈 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