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绿灯酿酒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民终1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航天路513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光,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烟台绿灯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绿灯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肖光和***、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综上所述,居怡豪庭消防工程前期套管、墙面管道预埋工作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应进行整改”。因此,原审法院对涉案工程应进行整改还是重新施工;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被上诉人另找第三方重新施工后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工程款是否应予返还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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