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民初423号
原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键,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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