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执2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航天路513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明达西路6#院内南院。
法定代表人:翟俊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捷爱斯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翟俊玲,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许家庄村1095号。
被执行人:于长松,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涝台村散居2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翟俊玲、于长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6)鲁069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确定:一、限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018年2月28日前已收货款、施工款等款项中的6587910.22元付至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平台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二、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15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翟俊玲在受让股权99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于长松在受让股权5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1171元,由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256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5791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翟俊玲、于长松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16)鲁069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翟俊玲、于长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1月9日、2021年5月6日,本院经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股权、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6日,本院线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892794.46元。2021年4月29日,本院续行冻结被执行人于长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166964.85元),被执行人于长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回对其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暂不申请划拨被执行人于长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5月6日,本案未受偿债权本金为4695115.7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0340元、案件受理费57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新光
审判员  王海林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