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134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强、王莎莎,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马山街道航天路513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谢方方
人民陪审员 丁永玲
人民陪审员 杨秀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鲁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