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92执保20号
申请人: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航天路513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明达西路6#院内南院。
法定代表人:翟俊玲,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捷爱斯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于长松,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人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长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长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65140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晶格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长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651406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彦廷